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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看域名和商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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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http://sbj.saic.gov.cn/zzjg/index.asp显示:“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表明:从政府组织结构来分,信息产业部属于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工商总局属于18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这表明,信息产业部和商标局没有任何的隶属或行政管理关系。

  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注册人认可商标局的合法地位和商标授予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在注册域名的时候,注册人也认可了信息产业部的合法地位和域名发放行为的合法性。也即针对两各不同机构的申请所获得授予的商标或域名都具有合法地位,并且由于两个机构并无直接的行政关系,商标和域名在法律地位上并无高低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商标和域名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中,我们找不到第一条的法律依据在哪儿;也找不到判断第二条中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我们不能认可通过合法的注册购买行为向合法的域名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及其下属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发放的域名资源不具有合法权益地位;我们也不知道除了规定的: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9点之外判断恶意的标准在哪儿。因此,从组织结构的关系来看,我们找不到用商标裁决域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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